高靖普法
GAOJING LAW POPULARIZATION
“夫债妻偿”?丈夫婚内借款偿还个人婚前债务!要求妻子共同偿还!
创建时间:2025-03-20 1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详情
黄某与杨某2021年9月登记结婚。2022年4月,黄某应杨某要求向银行申请贷款117万元。贷款发放后,钱款由杨某实际控制。黄某后来得知杨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难以接受。双方为此争吵不休,甚至导致黄某流产。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自己名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杨某则称上述贷款,部分用于双方共同对外投资,部分用于偿还婚后债务。截至2023年7月,杨某已提前偿还了大部分贷款,且希望重塑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因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贷款用于婚后双方的日常生活等,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剩余贷款由杨某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