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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管辖法院到底归哪?最高法裁判规则讲透了!
在企业合作或交易中,合同签订地的约定常被用来确定管辖法院。但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一致,纠纷发生时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文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解析这一法律实务问题。
一、旧司法解释(已废止)明确规定:约定签订地优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四条规定:
1. 书面合同约定优先:即使实际签字/盖章地点与合同记载的签订地不符,法院仍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签订地为管辖依据。
2. 协议管辖的效力:只要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使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不在约定签订地,法院仍应认可其有效性。
二、原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最高法裁判规则仍可确定:约定签订地优先
典型案例(一)
(2022)最高法民辖55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签订的《项目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地点:成都市金牛区”等内容,上述约定系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看,尽管可能存在着链家高策公司陈述的案涉合同系项目办公地重庆市签章后交与宇晟公司签章的情形,即:实际的合同签订地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一致,但是,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本案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四川法院关于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上述约定无效的处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二)
(2023)最高法民辖110号
最高法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约定具体明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例外情形: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若合同签订地条款存在“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行为,法院可否定其效力。例如:
· 涉外合同规避中国法律:在中外合资合同中,若实际签约地在中国却约定境外签订地,该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若签订地条款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与对方协商,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被认定无效。
四、企业实务操作指南
1. 签订合同时明确两点:
· 在合同首部或尾部明确标注“本合同签订地为XX市XX区”;
· 配套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由签订地XX法院管辖”。
2. 电子合同特别注意:
· 若采用电子签约,需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通过电子签约完成,签订地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 证据留存要点:
· 保留合同磋商过程的书面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证明签订地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若实际签约地与约定地不一致,需补充书面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
四、风险警示:企业常踩的3个大坑
1. 模糊表述:仅写“签订地为北京市”,未具体到区级行政区,可能导致管辖争议。
2. 忽略履行地: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约定签订地与实际无关,可能被法院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实际履行地管辖。
3. 盲目套用模板:直接使用网络合同模板中的签订地条款,未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修改,易被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结语
合同签订地条款看似简单,却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维权效率。企业需在缔约阶段充分重视条款设计,避免因管辖问题陷入“异地诉讼”困境。当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